(2015)天民初字第03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552号原告湖南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长沙县暮云镇牛角塘市场中意二路395号。法定代表人蒋跃武。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路29号佳美星城401。法定代表人张秋红。本院在受理原告湖南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天民初字第035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现原告湖南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志高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审 判 员 陈泽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