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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孙宝吉诉马广、盘锦市第六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吉,马广,盘锦市第六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479号原告:孙宝吉,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马广,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盘锦市第六运输公司,住所地盘锦市。法定代表人:张天才,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负责人:刘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吉诉被告马广、盘锦市第六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宝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孙宝吉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