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张执字第28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杨恒财,李文庆,范玉兰,李建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285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杨恒财,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开发区四宝山办事处万胜村村民,住本村。被执行人李文庆,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开发区张卫路103号。被执行人范玉兰,女,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开发区四宝山办事处万胜村村民,住本村。被执行人李建磊,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开发区四宝山办事处曹一村村民,住本村。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诉杨恒财、李文庆、范玉兰、李建磊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57255.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6)张民初字第2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