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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张执字第28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杨恒财,李文庆,范玉兰,李建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285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杨恒财,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开发区四宝山办事处万胜村村民,住本村。被执行人李文庆,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开发区张卫路103号。被执行人范玉兰,女,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开发区四宝山办事处万胜村村民,住本村。被执行人李建磊,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开发区四宝山办事处曹一村村民,住本村。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诉杨恒财、李文庆、范玉兰、李建磊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57255.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6)张民初字第2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