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2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翁成发与廖世泱、李木英、沈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2529号原告:翁成发,男,1963年5月3日出生。被告:廖世泱,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李木英,女,1978年6月3日出生。被告:沈文华,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原告翁成发与被告廖世泱、李木英、沈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佳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成发、沈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世泱、李木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翁成发起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廖世泱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41423元,计241423元;并支付从2015年8月5日起至案件生效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李木英、沈文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要求被告李木英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廖世泱、李木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沈文华辩称:其对担保事实无异议,但因自身经济困难,无法代为偿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被告廖世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为此出具了1份借条,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沈文华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并捺印,并将保证方式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天,原告将194000元转入被告廖世泱的农村信用社帐户,另支付现金6000元。借款后,被告廖世泱按约支付利息至2014年10月,此后未能再付。截止2015年6月24日,拖欠利息35000元,被告廖世泱以借条的形式出具给原告。现原告因催讨借款未果,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廖世泱、李木英于2005年7月2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帐记录单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翁成发与被告廖世泱之间因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廖世泱应当偿还借款。被告沈文华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并捺印,且将保证方式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其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主张借款系发生在被告廖世泱与李木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要求被告李木英共同偿还,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借款利息35000元,有被告廖世泱出具的借条证实,应予支持,另主张本金2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6月25日至8月4日止计41天的利息6423元,及从2015年8月5日起至案件生效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廖世泱、李木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主动放弃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世泱、李木英应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41423元,合计人民币241423元给原告翁成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付清;并支付2015年8月5日起至案件生效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沈文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70元,计4230.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吴佳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李秀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