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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兰华犯盗窃罪、故意杀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545号罪犯徐兰华(又名“徐达华”),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02)威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兰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2年11月2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五年二月七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鲁刑执字第01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不变;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经本院以(2008)枣刑执字第4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经本院以(2010)枣刑执字第17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经本院以(2012)枣刑执字第15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7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徐兰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专项表扬奖励1次,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兰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专项表扬奖励1次,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徐兰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徐兰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兰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