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史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663号原告:史某,农民。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李风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曹政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