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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柏某某、吉某某诉被告某某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某,吉某某,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251号原告柏某某,女,汉族,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原告吉某某,女,汉族,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法定代理人柏某某,女,汉族,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系吉某某之母。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某村一组)。负责人刘某某,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某、吉某某诉被告某某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时,原告柏某某、吉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自主体现,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其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某某、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某某、吉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刘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