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一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周源与梅刚、阳卫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源,梅刚,阳卫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661号原告周源,男,汉族,1977年11月1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被告梅刚,男,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被告阳卫琴,女,汉族,1978年8月25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源与被告梅刚、阳卫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周源负担。审判长 蔡海涛审判员 郭耀民审判员 曹 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滨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