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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杭州余杭诚丰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余杭诚丰贸易有限公司、宋子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杭州余杭诚丰贸易有限公司,宋子松,胡水花,杭州恒威纺织有限公司,盐城市金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212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代表人:姜莉菁。委托代理人:池连生、王欢。被告:杭州余杭诚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子松。被告:宋子松。被告:胡水花。被告:杭州恒威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相斌。被告:盐城市金程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子松。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杭州余杭诚丰贸易有限公司、宋子松、胡水花、杭州恒威纺织有限公司、盐城市金程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岳玉婷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夏丽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