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潜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恩儒与黄金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潜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王恩儒,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潜山县。被执行人:黄金苗,男,汉族,1966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3)潜民一初字第012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金苗(以其妻徐旭荣名义所存)的银行存款287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