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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678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71年1月25日出生。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67年6月3日出生。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谢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茜附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