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龙商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姚水龙、钱小明与钱小明、吴燕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水龙,钱小明,吴燕芳,富阳天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龙商初字第187-2号原告:姚水龙。委托代理人:夏炜涛。被告:钱小明。被告:吴燕芳。被告:富阳天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水龙诉被告钱小明、吴燕芳、富阳天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水龙于2015年8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水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水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868元,减半收取89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34,由原告姚水龙负担。审判员 王军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俞添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