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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09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列福与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合肥金海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列福,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合肥金海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舒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尤庆法,叶少珍,陈勇章,曹少侠,尤海峰,柳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0954-2号原告:王列福,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尤庆法,董事长。被告:合肥金海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陈勇章,董事长。被告:安徽舒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尤海峰,董事长。被告: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尤庆法,董事长。被告:尤庆法,职业不详。被告:叶少珍,女,195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陈勇章,职业不详。被告:曹少侠,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尤海峰,职业不详。被告:柳旭,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根据原告王列福的申请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包民二初字第0095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合肥金海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舒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尤庆法、叶少珍、陈勇章、曹少侠、尤海峰、柳旭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83.4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王列福申请解除对被告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合肥金海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舒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尤庆法、叶少珍、陈勇章、曹少侠、尤海峰、柳旭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合肥金海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舒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尤庆法、叶少珍、陈勇章、曹少侠、尤海峰、柳旭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83.48万元的查封,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林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