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2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陈王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陈王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2954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委托代理人袁敏、阎静,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王保,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住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巴王支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90815216-X。委托代理人黎克于,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陈王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7.50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肖玉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秦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