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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渊,胡少远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渊,胡少远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彭法刑初字第00175号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渊,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3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被告人胡少远(绰号:鬼母子),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渊、胡少远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渊、胡少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被告人陈渊、胡少远共谋以“麻沙”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后陈渊邀约了吕某某、罗某某,胡少远邀约了陈某某共同组织赌博。陈渊、胡少远主要负责组织人员,吕某某负责找场地和布置场地,罗某某负责发牌,陈某某负责抽取红钱。2015年4月份,陈渊、胡少远分别组织刘某某、黄某、赵某某、付某某、张某某、胡某等人在彭水苗��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龙塘乡、润溪乡等地赌博十次,累计抽头渔利达40000元。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陈渊经彭水县公安局靛水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胡少远经彭水县公安局靛水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陈渊、胡少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陈渊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3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胡少远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渊、胡少远在庭审中无异议,证人吕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黄某、赵某某、付某某、张某某、胡某、易某某、袁某、王某某的证言;通话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刑事判决书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渊、胡少远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4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陈渊、胡少远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按各自的犯罪情节分别予以处罚。陈渊、胡少远有犯罪前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陈渊、胡少远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渊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二、被告人胡少远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三、违法所得4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罚金、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