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彩平犯招摇撞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彩平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45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彩平,农民。2009年11月22日因招摇撞骗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彩平犯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台临刑初字第903号刑事判决,以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周彩平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向被告人周彩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返还被害人高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返还被害人王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元返还被害人励海伟、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元返还被害人徐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返还被害人陈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返还被害人郭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返还被害人杜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返还被害人钱某。原审被告人周彩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彩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彩平犯招摇撞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彩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彩平撤回上诉。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刑初字第9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剑锋审 判 员 陈栗威审 判 员 周海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许雪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