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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4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明、赵玉坤诉被告桂峥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赵玉坤,桂峥嵘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4339号原告高明委托代理人金光宇委托代理人李井明原告赵玉坤委托代理人金光宇委托代理人李井明被告桂峥嵘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赵玉坤诉被告桂峥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赵玉坤撤诉。案件受理费25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历 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冰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