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7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姜城村八组与宝鸡市华鑫肉食品批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734-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姜城村八组。被执行人宝鸡市华鑫肉食品批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宝中民三终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姜城村八组与宝鸡市华鑫肉食品批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市华鑫肉食品批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1107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赵睿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