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钢集团马鞍山矿院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山东胜宏矿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钢集团马鞍山矿院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山东胜宏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547号原告中钢集团马鞍山矿院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塘路666号,组织机构代码72999754-6。法定代表人王运敏,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少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胜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郭仓镇人民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66136883-0。法定代表人李进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振,山东胜宏矿业有限公司职工。原告中钢集团马鞍山矿院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胜宏矿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前,原告撤回对山东泰和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少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钢集团马鞍山矿院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3月被告公开招标山东胜宏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除尘系统设计、施工工程项目,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了投标书,并按被告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给被告5万元投标保证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原告在该次投标过程中未中标,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5万元及自2014年5月9日起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山东胜宏矿业有限公司辩称,我方收取了原告的5万元投标保证金属实,至今未返还也属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被告山东胜宏矿业有限公司发布招(议)标文件,对山东胜宏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系统除尘设计、施工工程项目邀请原告进行投标,该招(议)标文件规定:投标方向被告山东胜宏矿业有限公司交纳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若投标方未中标,被告山东胜宏矿业有限公司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天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无息)。原告中钢集团马鞍山矿院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收到招(议)标文件后,于2014年4月8日向被告递交投标文件进行投标,并于2014年4月9日向被告交纳了5万元投标保证金,被告收到该款项后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开标后,原告中钢集团马鞍山矿院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未中标。庭审中,被告未能提供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时间,原告主张被告最迟应在2014年5月15日返还其交纳的5万元投标保证金,被告同意认可原告的主张。上述事实,由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招(议)标文件、投标文件、收据等为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山东胜宏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中钢集团马鞍山矿院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招(议)标文件,系被告向原告发出的要约邀请,因原告在招标过程中未中标,原、被告并未形成合同关系,故招(议)标文件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但原、被告之间的招标、投标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因招标、投标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取了原告的5万元投标保证金至今未返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万元投标保证金及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针对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时间未能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被告最迟应在2014年5月15日返还其交纳的5万元投标保证金,被告同意认可原告的主张,故关于利息的计算以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标准自2014年5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完毕之日止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胜宏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中钢集团马鞍山矿院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标准,自2014年5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钢集团马鞍山矿院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5元,由被告山东胜宏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结案时与被告一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强国考审 判 员 杨胜义人民陪审员 杜美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胡开磊第2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