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尹如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闸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如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闸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2162号申请执行人尹如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闸北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目中路383号海文大厦13楼。申请执行人尹如美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闸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0294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闸北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尹如美因交通事故造成各项经济损失12583.99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083.99元,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判决书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尹如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申请执行时执行依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如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自身权利的处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开民初字第0029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袁 亮执行员 施 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韩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