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3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蒋冠泽与蒋冠泽、方丹萍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蒋冠泽,方丹萍,郭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338号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巍。委托代理人:鲁林永。被告:蒋冠泽。被告:方丹萍。被告:郭彦。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冠泽、方丹萍、郭彦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冠泽、方丹萍、郭彦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冠泽、方丹萍、郭彦的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冠泽、方丹萍、郭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依法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刘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祝向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