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邹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袁建文,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农民。原告邹某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晓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建文、被告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原告邹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一个,取名何某甲。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打牌赌博,最后将家里的车子与财产都赌完。为此,原、被告长期闹纠纷,最后夫妻分居生活。2014年2月10日与2014年12月1日,原告两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岳阳县人民法院均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现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孩子。被告何某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如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孩子,由原告一次性负担抚养费88000元。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一个,取名何某甲。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原、被告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尤其是被告参与打牌将家里财产输掉后,夫妻关系更加紧张,并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2月10日与2014年12月1日,原告两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岳阳县人民法院均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之后,原、被告一直未能和好,并分居生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2015年8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结婚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辨论意见、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愿登记结婚,但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为家庭琐事闹矛盾且分居生活两年以上,且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仍未和好、故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己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的辩称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邹某与被告何某离婚。二、子女抚养:婚生子何某甲,××××年××月××日出生,由被告何某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由原告邹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后,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晓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胥方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