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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开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孟增花与邢台市农信种植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增花,邢台市农信种植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716号原告孟增花。被告邢台市农信种植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孟增花与被告邢台市农信种植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应当驳回起诉,并应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增花对被告邢台市农信种植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18元退还给原告孟增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涵伟代理审判员  毛润芳代理审判员  王治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侯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