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任忠友与赵明萍、赵明亮、潘素荣、董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仲友,赵明萍,赵明亮,潘素荣,董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765号原告任仲友。委托代理人缪璐明,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明萍。被告赵明亮,系赵明萍的哥哥。被告潘素荣,系赵明亮的妻子。被告董富,系赵明萍的姐夫。原告任忠友诉被告赵明萍、赵明亮、潘素荣、董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分别两次于2015年8月20日、2015年9月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成勇审判员 王尚顺陪审员 原 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闫乃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