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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湖南华光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港捷(中国)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港捷(中国)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99号申请人:湖南华光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14号正信大厦1301-1303号。代表人:胡建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筱,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乐,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港捷(中国)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1栋1608室。代表人:杨帆,总经理。被申请人:港捷(中国)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68号14层。法定代表人:陈筱芬,董事长。申请人湖南华光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公司)诉被申请人港捷(中国)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港捷武汉公司)、被申请人港捷(中国)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捷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华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港捷武汉分公司和被申请人港捷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元及464480.8美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华光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光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湖南华光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港捷(中国)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和港捷(中国)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元和464480.8美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杨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王培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