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4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与李宏春、马传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46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住所地本县。被执行人:李宏春,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执行人:马传霞,女,1967年8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宏春妻子。被执行人:吴国山,男,196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本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宏春、马传霞、吴国山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来民二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吴国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9月1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李宏春、马传霞达成执行的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1日前付清全部贷款本息,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来民二初字第001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明翠审 判 员 郭跃才代理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房云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