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奇瑞祥工贸有限公司、马鹤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奇瑞祥工贸有限公司,马鹤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05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永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都泓洁,该公司法务部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奇瑞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浯水道交口西南侧喜年广场1-2016。法定代表人胡伯瑞,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洪光,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鹤亮。上诉人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三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另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均勇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骁速 录 员 姬诚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