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何文东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324号罪犯何文东,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白银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3日作出(2007)平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何文东犯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6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6日止,于2007年7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2月8日,本院以(2010)定中刑执字第37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26日,本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9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一贯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课”考试平均成绩84分,并取得计算机初级等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编织袋折角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减刑以来,共获奖分205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文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