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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郑千胜、王雪萍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千胜,王雪萍,黄然,侯凤新,赵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前财产保全用)(2015)吴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郑千胜,男,198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吴桥县。系郑峻杰之父。申请人:王雪萍,女,1988年4月12日生,汉族。系郑峻杰之母。被申请人:黄然,女,1987年9月7日生,汉族,住吴桥县。系侯坤伦之妻。被申请人:侯凤新,男,1965年9月9日生,汉族,住吴桥县。系侯坤伦之父。被申请人:赵向红,女,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吴桥县。系侯坤伦之母。申请人郑千胜、王雪萍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然、侯凤新、赵向红共计价值80万元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关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千胜、王雪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然、侯凤新、赵向红共计价值8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玉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志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