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2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郝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965号原告:郝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郝某诉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同意被告返还彩礼金23000元及三金,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同意返还一定彩礼,而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基于此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7元,减半收取448.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王成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长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