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小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森与郑州亨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森,郑州亨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小字第11号原告李森,男,汉族,1989年10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樊诗国。被告郑州亨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周俊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耀军,上海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森与被告郑州亨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罗梦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