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忠卫与王光辉、宋玉璐、薛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卫,王光辉,宋玉璐,薛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645号原告:王忠卫,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赵志恒,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辉,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宋玉璐,女,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被告:薛生,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卫与被告王光辉、宋玉璐、薛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忠卫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忠卫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王忠卫负担。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