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289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马尕西木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289罪犯马尕西木,男,1978年2月2日出生,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广河县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兰法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尕西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2年8月2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未减过刑。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并取得服装定制初级技术等级证书。从事服装加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入监以来,共获奖分262.5分,受监狱表扬6次,记功2次,2013年、2014年分别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造积极分子。缴纳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尕西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