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刑减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郑恢恢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1838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郑恢恢。2012年6月18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文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恢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原判认定其自首。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5)冀深狱减字第729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5)1255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日常表现获考核2013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罚金已履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郑恢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恢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永杰代理审判员李春蕾代理审判员杨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苑世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