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丰华、李志贵与福建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丰华,李志贵,福建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887号申请执行人黄丰华,女,197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李志贵,男,1978年9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福建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雷金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汀民初字第32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黄丰华、李志贵与被执行人福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长汀县第1层103号、104号、109号、113号店面4间(另案查封),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人民币49314.6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8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周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