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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沈阳市和平区嘉禾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和平区嘉禾花园业主委员会,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669号原告沈阳市和平区嘉禾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杨久龙,系该委员会主任。被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志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和平区嘉禾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峰人民陪审员 张 宁人民陪审员 焦宏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