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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法执字第5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胡峻山与陈力等人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峻山,陈力,杨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法执字第577-4号申请执行人:胡峻山,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9日,住仪陇县回春镇。被执行人:陈力,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8日,住仪陇县新政镇。被执行人:杨倩,女,汉族,生于1978年6月19日,住仪陇县新政镇。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仪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陈力所有的川R700**号奥迪牌轿车进行了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最后以562770元流拍,在执行中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陈力尚欠银行按揭款474537.5元、四川众汇融资担保公司已垫支按揭款21478.62元,评估费6878元,以上费用共计502894.12元已由申请执行人胡峻山垫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扣除以上费用后的余款接收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力所有的川R700**号(发动机号CGW074790)奥迪牌轿车以价款59875.8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胡峻山抵偿债务。川R700**号奥迪牌轿车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胡峻山。二、申请执行人胡峻山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杨继刚审判员  廖周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