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芝与被告李彬、易延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芝,李彬,易延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572号原告:李小芝。委托代理人:张福才。被告:李彬。被告:易延亮。原告李小芝与被告李彬、易延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2.69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申请撤诉,本院实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小芝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安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