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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邢金玉与财富兴园(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金玉,财富兴园(天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8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金玉,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申青,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财富兴园(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复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颜文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微,该公司综合部部长。委托代理人王万利,该公司法务经理。上诉人邢金玉、财富兴园(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8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邢金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申青,上诉人财富兴园(天津)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微、王万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82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上诉人邢金玉10元,退还上诉人财富兴园(天津)置业有限公司10元。审 判 长  王鸿云审 判 员  王宗新代理审判员  张贝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振铭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