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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深圳亿元鑫工贸有限公司与叶始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456号申请人深圳亿元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罗岗工业区锦龙公司15栋一楼。法定代表人黄飞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昵,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叶始亮,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龙川县,身份征号码442529196710065759。委托代理人谢晨云,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亿元鑫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元鑫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5)641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亿元鑫公司称:一、在本案劳动仲裁前,叶始亮已与亿元鑫公司就本案争议事项达成民事协议且亿元鑫公司已支付全部协议款,而叶始亮不顾诚信,仍以同一事实提起仲裁,并隐瞒了这两份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关键证据。1、叶始亮向亿元鑫公司出示的《承诺书》及《收条》具有民事协议的性质,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叶始亮的《承诺书》符合民事协议的全部要件。叶始亮的《收条》内容表明双方处分了各自的权利,形成了具有对价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符合民事协议的本质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故具有民事协议性质的《承诺书》、《收条》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按照所载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叶始亮与亿元鑫公司达成了协议后又反悔,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法律原则。2、叶始亮在仲裁时对这两份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关键证据关键证据不予提及,并且在庭审中向仲裁员隐瞒已收现金39344元协议款的事实。3、亿元鑫公司已支付的39344元协议款己远远超出叶始亮的裁决金额(43594.4元-因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ll700元=31894.4元),仲裁裁决要求亿元鑫公司重复给付叶始亮款项毫无依据。叶始亮自受伤后就未再上班,亿元鑫公司不需再支付其停工留薪期满即2015年1月27日以后的工资(之所以亿元鑫公司发工资到2月份,是因为2月底才收到《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始知医疗终结期是2015年1月27日);退一步讲,即使要支付工资,也最多支付至2015年4月23日叶始亮签收条后离开止,且根据《收条》内容,39344元和解款已包括所有的费用,也必然包括工资;再退一步讲,叶始亮至2015年4月30日才离开,因亿元鑫公司一直都是每月最后一天下午下班时发上月工资,叶始亮4月30日上午离开亿元鑫公司不来拿工资也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亿元鑫公司并没有拖欠工资,故根本不存在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带薪年休假并非劳动报酬,也不是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合法理由)。二、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未向亿元鑫公司邮寄《举证通知书》,亿元鑫公司不清楚举证期限;且亿元鑫公司也已当庭向仲裁员出示《承诺书》及《收条》原件,以证明已与叶始亮达成民事协议的事实,《庭审笔录》有记录在案。而仲裁员对亿元鑫公司当庭提交的这两份证据不予查证与理会,也不询问叶始亮是否真实、是否需要笔迹鉴定,违背了事实与法律,适用法律、法规错误。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2条规定: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第2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l02条第l、2款: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l条: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2、以上法律、法规证明,只要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就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况且现有法律对举证期间作了相对宽松的规定,只要是作出判决(裁决)前提交,都应被认可。而亿元鑫公司仲裁时因未请律师,根本不懂所谓的举证期间,也未收到《举证通知书》。但亿元鑫公司已于当庭提交这两份关键证据,以还原事实真相。而仲裁庭却以过举证期限为由对这两份证据不予理会,明显的违背了事实与法律。三、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枉法裁决。亿元鑫公司已在当庭提交了这两份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关键证据,足以还原事实。但仲裁员在庭审中对这两份证据不予理会,在仲裁裁决书中也只字未提,这明显违反了事实与法律。综上,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5)641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叶始亮辩称,撤裁程序是“程序审查”而不是“事实审查”。本案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没有错误,仲裁阶段没有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地方,裁决依据的证据没有一项是伪造的,叶始亮手上的证据全提交了,没有隐瞒过;公司方没有证据证明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叶始亮根本没有收到《收条》上的款项39344元,因叶始亮只有小学水平,汉字认识不多,因惧怕公司不帮助到社保局理赔,才签了《承诺书》,《承诺书》的正文都不是叶始亮写的,只有签名是叶始亮的。《承诺书》是公司趁叶始亮受工伤之危逼迫其签的,属于无效承诺。《收条》的正文也不是叶始亮写的,叶始亮只签了名,当时还以为的社保的赔偿要叶始亮确认。《承诺书》和《收条》自相矛盾,既然《承诺书》已经承诺不需要公司补偿,为何《收条》又说收到了工伤、工资补助金。综上,亿元鑫公司的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亿元鑫公司在仲裁庭审时提交有叶始亮签名的《承诺书》,内容为:“本人叶始亮在深圳亿元鑫工贸有限公司工作,因工作中造成工伤,本人承诺不需要公司补偿。工伤期间工资按深圳市工资最低标准计。社保补偿归本人所有。”以及《收条》,内容为:“本人收到深圳亿元鑫工贸有限公司工伤、工资补助金39344元,该款现金支付,本款已包括全部任何费用,本人无任何其它诉求。”以证明叶始亮已就工伤赔偿事宜作出承诺并已收到了相应的现金款项。仲裁委因亿元鑫公司过了举证期限、叶始亮不同意质证为由,并未对上述证据作出分析及采信。亿元鑫公司主张未收到举证通知书,但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叶始亮在本院审理的撤裁阶段认可《承诺书》及《收条》签名的真实性,但否认其书写且知晓《承诺书》及《收条》记载的内容。本院认为,叶始亮认可了《承诺书》及《收条》签名的真实性,但又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未书写且不知晓《承诺书》及《收条》记载的内容,是被亿元鑫公司逼迫的,故无法据此直接认定《承诺书》及《收条》的法律效力。从《承诺书》及《收条》的内容上看,有关承诺及收款均与本案的争议直接相关,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及裁决结果有重大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因亿元鑫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有关,仲裁委并未对上述证据作出分析及采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以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5)641号仲裁裁决。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被申请人叶始亮承担(本院予以减免)。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