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李某甲,男,生于1989年12月1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张生林,民和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77年8月8日,汉族,文盲,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李某乙,女,生于1995年12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王某某、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被告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审判员 黄学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冶生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