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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知民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薛家富与卢为文、卢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家富,卢为文,卢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知民初字第00888号原告薛家富。委托代理人蒋林祥,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为文。被告卢传英。两被告的共同代理人许维青,高邮市高邮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家富诉卢为文、卢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家富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家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薛家富承担(原告已垫付)。审判长  叶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思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