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知民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薛家富与卢为文、卢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家富,卢为文,卢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知民初字第00888号原告薛家富。委托代理人蒋林祥,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为文。被告卢传英。两被告的共同代理人许维青,高邮市高邮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家富诉卢为文、卢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家富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家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薛家富承担(原告已垫付)。审判长 叶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思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