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步光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693号罪犯李步光,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10)临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步光犯抢劫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鲁刑执字第2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32年8月3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对该犯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步光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5次,专项表扬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步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5次,专项表扬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步光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步光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步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31年3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