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3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3472号原告陈某,女,1980年11月25日,汉族。被告余某,男,1978年4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简恩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喻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