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杜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鸡东民初字第611号原告杜某,女。被告祝某,男。原告杜某与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被告祝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2月1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子祝某某2013年3月26日出生,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和,被告多次以琐事为借口实施家庭暴力,二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到法院,1、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祝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祝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1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有一婚生子祝某某,婚后二人因为琐事吵架,二人也有两次因为琐事相互撕打,但不足以认定二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照片及当事人双方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琐事吵架,二人也有两次相互撕打,但不能认定被告有家庭暴力,且原告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杜某与被告祝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高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