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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3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张玉芝被告朱红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芝,朱红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770号原告张玉芝,女,1972年4月3日出生。被告朱红升,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芝撤回对被告朱红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一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