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6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薛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丽华,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602-2号申请执行人:薛丽华。被执行人:王兵。申请执行人薛丽华与被执行人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兵位于合肥长江批发市场糖酒广场(产权证号:房0071**)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崔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5)肥东执字第00602-2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薛丽华,女,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15号。被执行人:王兵,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撮镇镇长乐卫生院宿舍。申请执行人薛丽华与被执行人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兵位于合肥长江批发市场糖酒广场(产权证号:房0071**)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崔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崔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4)肥东执字第01728-2号:我院作出的(2014)肥东执字第01728-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程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江路64号2幢306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419**)及望湖西路816号望湖城桂香居-月桂苑11幢902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516**);二、查封期间为三年。附:(2014)肥东执字第01728-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年月日注:此联附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肥东执字第00602-2号肥东县房产局:我院作出的(2014)肥东执字第00602-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王兵位于合肥长江批发市场糖酒广场(产权证号:房0071**)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附:(2014)肥东执字第00602-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年月日注:此联交协助执行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5)肥东执字第00602-2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你院(2014)肥东执字第006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此复年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