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民初字第3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3337号原告程某某,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德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莫日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