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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民初字第3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3337号原告程某某,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德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莫日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