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战永争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变更
当事人
战永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852号罪犯战���争,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02)烟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战永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8000元。受害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03)鲁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维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8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085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7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4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1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战永争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战永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战永争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战永争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战永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高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