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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建军因与被上诉人左国强、张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军,张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6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上诉人李建军因与被上诉人左国强、张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亮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XX、刘娇琳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裁定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左国强于2008年12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未归还。原告李建军以左国强、张晓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就纠纷作出了(2009)湘法民一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该笔债务,并已生效。原审裁定认为:原告本次起诉系重复起诉,违背了一事不再审的原则,属起诉不当,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建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还原告。上诉人李建军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后,原审法院作出(2009)湘法民一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由于被上诉人下落不明,上诉人没有申请执行,致申请执行期限已过。2014年4月上诉人找到了被上诉人左国强,左国强在原借据复印件上签字承诺自2014年起逐步偿还该债务,但至今未还。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左国强对该债务作出新的偿还承诺以后,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形成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被上诉人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下,上诉人有权起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依法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建军因被上诉人左国强拖欠其借款未还,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9)湘法民一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上诉人李建军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上诉人此次提起诉讼,主张被上诉人左国强在2014年4月13日作出了“于2014.7以后逐步偿还”债务的承诺,双方当事人因该承诺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重复诉讼范畴,原审法院应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011号民事裁定书;二、指令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罗 亮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刘娇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成锋 微信公众号“”